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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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