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律师在线平台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为什么要订立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6/22 9:47:56    浏览量:833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或者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在发生纠纷时,则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导致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俗语 “口说无凭”。

因此,劳动者有必要通过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岗位、期限等各项内容。

我国法律要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在书面形式的合同下,当出现劳动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相对容易地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样对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能够做到比较客观和公正。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工在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之前,应当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及时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旦签订双方要共同遵守履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