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投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投诉文书。投诉应当由投诉人本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投诉人身份信息材料。
3.证据材料。
4.与案件相关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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