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张三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仲裁申请,显然没有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限。此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构成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劳动者申请仲裁是有时效限制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起仲裁。因此,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档案转移义务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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