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霍某、余某、何某和胡某。2004年8月5日,霍某、卢某签订《 转让合同》,约定霍某将其持有的公司15%股份,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卢某,卢某于2004年11月30日前付清转让费。签订协议后,2004年9月30日卢某支付了转让费19343. 89元给霍某。此后卢某未支付转让费余款。霍某于2006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卢某支付转让费余款及从2004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