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律师在线平台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才可进行股利分配? 南京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1/11/17 15:34:00    浏览量:5329

 

    2007年3月7日,S公司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以王某在担任S公司董事长期间配备了电脑为由,对除王某以外的每一名股东,发放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价值7500元的电脑,股东以向S公司打借条的形式,借用S公司7500元现金,由借用人长期占用。王某认为,该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和第167条的规定,违法对除王某以外的每一位股东发放现金进行分配,并以借款的形式企图长期侵占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公司和王某的 合法权益。王某根据公司法的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