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案情】
2000年9月,郝某与李某、张某、尹某、孙某共同出资人民币350万元,依法组建了甲公司。其中郝某出资175万元,持有50%的股权;李莱出资157万元,持有45%的股权。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担任。甲公司自2000年9月登记设立后,除在2004年1月、7月召开过两次股东会,决定公司要依法运作之外,从2004年7月至今,再没有成功召开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也未向股东通报公司的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