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律师在线平台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分公司被注销后,与员工劳动关系能否适用法定终止情形?

发布时间:2024/7/3 20:38:33    浏览量:806

分公司被注销后,与员工劳动关系可以适用法定终止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分公司被注销后,与员工劳动关系可以适用法定终止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