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律师在线平台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7/2 10:36:19    浏览量:78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