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即视为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此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结合劳动者此前的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来判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单位在确定劳动合同后反悔,虽然劳动法并未有具体规定,但从民事法律角度该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表明,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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