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律师在线平台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转包,发生工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6/28 15:46:39    浏览量:739

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违法转包行为中,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即使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这表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避免用工单位通过非法转包行为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