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所谓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6 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