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 46 条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 2008 年 1 月 1 日为分界线,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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