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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范,第 68 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非全日制用工称之为“小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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