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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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