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 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 4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 3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 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 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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