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证据仅限于员工证人证言时,其效力和可信度成为审理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如果用人单位仅有员工证人证言,而无其他书证、物证等,法院可能不会单独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员工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供多元化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单一的员工证人证言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不足以作为充分证据。用人单位应收集更全面的证据,如书面警告、监控录像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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