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律师在线平台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企业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的,致使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的,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发布时间:2024/10/30 10:09:17    浏览量:676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变化。企业整体搬迁虽可能延长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但不一定构成重大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需结合搬迁距离、通勤便利程度、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断。

企业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导致的员工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并不一定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企业在搬迁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通勤问题,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对员工的影响。同时,员工也应理性看待搬迁带来的变化,与企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