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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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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省农村地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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