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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典当与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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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 期间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1号)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 487号),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典当、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商务部定于2012年8月22日至2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典当与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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