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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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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案情
丙甲系丙某中、丁某之子,丙某琳之父。199W年丙甲与壬丽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丙某琳,200S年丙甲与壬丽离婚。200F年3月,丙、汪二人旧情复燃,汪又携女儿与丙甲同居,并于200K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0Z年11月30日丙甲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丙某中、丁某、壬丽、丙某琳四人成为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丙甲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6处,其中多处系于200F年至200J年之间购买。此外,丙甲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另有基金股票及商业保险、其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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