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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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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关于医疗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工伤医疗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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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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