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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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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全面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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