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律师在线平台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

发布时间:2024/6/16    浏览量:3814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第 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

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所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付费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以后的服务期。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