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律师在线平台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2/10/22 18:39:41    浏览量:3999
2007年12月25日,XX糖业贸易部与农行营业部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用于收储食糖,期限自同年12月25日至2007年8月25日,逾期还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息。XX糖厂为上述借款及其利息和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特别约定:保证不受借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方是否转移贷款用途、是否破产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合同签订后,农行营业部当日发放贷款。随后,XX贸易部将1000万元转入某批发交易市场用于归还农行营业部2005年9月25日的贷款。2007年1月2日XX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