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南京律师在线平台

咨询热线:

13160078589
欢迎咨询,微信同号

录音遗嘱的效力取决于见证人的合法性

发布时间:2022/9/18 10:53:58    浏览量:3041
原告王甲诉称,被继承人贺某是我和三被告的母亲,贺某生前由我和被告王乙轮流赡养,每家四个月,后其于2010年12月30日去世。
贺某去世前,其所在的大兴区黄村镇某村实行农民土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贺某于2008年1月1日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拥有确权确利土地1.2亩,其去世后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收益。
2011年春节前,贺某分得村委会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款3500元,该款由王乙领走,我向其主张该笔遗产,王乙拒不给付。我要求法院判决我对被继承人贺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区22楼

联系电话:13160078589

微 信 号:13160078589

南京法之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证书号:苏ICP备11004779号-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