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张某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诉称李某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李某带着一审法院的诉状和法律文书找到律师所并委托某某律师办理本案。接受此案后,律师们分析了原告诉权的合法性,向法院复制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发现原告诉权所依托的权利基础与被告实际使用的企业标志具有明显的差异。然而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被告使用的企业标志中含有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而且文字和读音完全相同。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个问题也成为庭审的争议焦点即:一般企业标志中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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